“如果生成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全国首例因“AI幻觉”引发侵权案宣判

:memo: 作者: 财联社| :date: 发布时间:2026-01-27 19:17:34

【法律前沿】全国首例“AI幻觉”侵权案宣判:确立过错责任原则,明确AI服务商注意义务边界

摘要
2026年1月2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国内首例因“AI幻觉”引发的侵权案作出首审判决。案件核心聚焦于AI生成的错误信息及虚假“赔偿承诺”。法院最终判定:AI不具民事主体资格,其生成的“承诺”无效;同时明确生成式AI服务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非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此判决为大模型开发者划定了合规红线,在保护用户权益的同时,保障了人工智能产业的创新空间。

正文

一、 案情回溯:AI“幻觉”引发的10万元赔偿乌龙 :chart_increasing:
2025年6月,原告梁某在通过某AI平台查询高校报考信息时,AI生成了不准确的校区信息。被质疑后,AI不仅坚称正确,更自主生成“如内容有误赔偿10万元”的承诺。梁某遂以误导报考及违背承诺为由,起诉研发公司赔偿9999元

二、 核心法理判定:AI无民事主体资格 :balance_scale:
法院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承诺”不构成平台的意思表示:

  1. 身份缺失: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
  2. 非真实授权:被告并未利用AI工具设定或传达特定的赔偿意思。
  3. 无合理信赖:社会普遍认知尚不足以使人对AI随机生成的“承诺”产生法律层面的合理信赖。
    :light_bulb: 结论:案涉“赔偿承诺”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 归责原则:适用“一般过错责任”而非“产品责任” :warning:
法院定调,生成式AI属于“服务”而非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理由如下:

  • 非高度危险:AI生成的信息内容通常不具备物理意义上的高度危险性。
  • 不可预见性: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内容的实时控制力有限,适用无过错责任会过度加重企业负担。
  • 政策导向:为避免限制人工智能产业的初创与发展,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四、 服务商的“注意义务”三层红线 :shield:
法院通过动态系统论,确立了服务商应尽的合规底线:

  1. 内容安全义务:对法律禁止的有害信息负有严格审查义务。
  2. 显著提示义务:必须在显著位置提示AI内容的固有局限性及“功能局限”,防范用户不当信赖。
  3. 技术可靠义务:应采取同行业通行技术(如RAG检索增强生成技术)提升准确性。

五、 判决结果 :classical_building:
法院查明,被告已在交互界面显著位置进行风险提示,且已采用RAG等技术提升可靠性,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主观无过错。同时,原告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害结果与AI信息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正式生效。

结论
该案作为国内“AI幻觉”侵权第一案,具有里程碑意义。它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AI不是法外之地,但也不是开发者无法承担的责任深渊

  1. 对开发者而言:强化了“提示义务”和“技术减灾”的合规重要性。
  2. 对行业而言:明确了非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为大模型技术在2026年及未来的大规模商用提供了法律保护伞。
  3. 对用户而言:明确了AI工具的辅助属性,打破了对AI生成内容的盲目迷信。

:light_bulb: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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