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财联社|
发布时间:2025-04-03 16:50:26
金融监管总局:保险机构重大股权投资需全部使用自有资金!
摘要: 2025年4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必须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并对投资范围、行为规范、层级控制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旨在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并强调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4月2日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保险机构开展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核心要点如下:
- 资金来源限制: 明确保险机构应当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以降低风险。

- 投资范围明确:
-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投资:
- 保险类企业
- 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 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科技、大数据产业、现代农业等企业
- 符合监管规定的共享服务类企业
- 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企业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范围依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投资:
- 行为规范: 明确禁止保险机构的以下行为:
- 未按照公司发展战略或者受控股股东操控开展重大股权投资;
- 将被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控股平台,违规投资与该企业主营业务无关的行业企业;
- 实质上控制或共同控制被投资企业,但通过间接投资、分散投资等形式规避监管;
- 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或为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通过被投资企业违规为保险机构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或者进行利益输送;
- 被投资企业反向持有保险机构股权,或企业之间存在交叉持股;
- 通过合同约定、协议安排等方式,与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或者将股东权利委托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行使;
- 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 层级控制:
- 保险机构与其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 与其非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四级(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过渡期安排: 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业务,原则上设置五年过渡期,保险机构应制定业务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

结论:
新规的出台旨在规范保险机构的股权投资行为,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重点领域,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稳健运行。各保险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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